返還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565號
TCEV,105,中簡,2565,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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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65號
原   告 羅堉文
被   告 江銘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被告歷次付款之證明及相關單據(包括105年3月5日至105年3月15日之付款發票或收據、匯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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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