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原 告 凃煜欽即永順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凃玉瑛被 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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