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393號
TCEV,105,中簡,2393,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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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
原   告 凃煜欽即永順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凃玉瑛
被   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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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