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275號
原 告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陞彰
訴訟代理人 林元章
被 告 陳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6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9 建物之所有權人,為森林公園壹號社區之住戶,依社區大樓 規約之約定計算,被告每月應給付管理費(含清潔費)新臺 幣(下同)1,320元。詎被告積欠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105 年2月止之管理費合計17,160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7,1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原告誤載為 104年2月1日,爰逕予更正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原告 請求金額不符被告預期。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社區大樓 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會議記錄、存證信函 、被告戶管理費面積計算公式及計算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 所述相符,而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被告僅空言: 原告請求金額不符被告預期,卻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爭執事項,是本院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社區大樓規約之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7,1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5
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