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3189號
TCEV,105,中小,3189,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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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酉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雅茜
受告知訴訟人 吳家富(原名吳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00年度司 執字第112073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將訴外人吳家富受僱被 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60,656元,及其中① 38,911元②16,470元部分均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8.85②15.85計算之利息,暨均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及執行費490元、訴訟程序費500元】範圍內,按月將 訴外人吳家富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 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3分之1(移轉比例21.38% )範圍內,給付原告」嗣後變更聲明如以下聲明所示,核其 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吳家富具有債權金額為【 60,656元,及其中①38,911元②16,470元部分均自民國104 年4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8.85②15. 85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90元、訴訟程序費500 元】,已取得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及其確定證明書 (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720號併入1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 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復經系爭執行事件先後對被告



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於原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數 額範圍內,自應依前開扣押、移轉命令負給付義務,詎被告 竟置之不理,致原告無法收取。查依被告為訴外人吳家富之 勞保投保資料可知其投保薪資為每月20,008元(同基本工資 ),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關於吳家富自104年9月1日起至 105年11月底止任職於被告處得支領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 ,並依各次移轉命令所載之債權比例如附表計算而得之金額 ,即28,117元。爰依鈞院核發之移轉命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給付扣押款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117元。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04年8月21日核發之中 院東民執100司執戌字第112073號執行命令(移轉命令,原 告可分得之債權比例為43.12%)、本院104年10月20日核發 之中院麟民執100司執戌字第112073號執行命令(移轉命令 ,原告可分得之債權比例為26.3%)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720號、100年度司執 字第11273號強制執行卷宗及訴外人吳家富之勞保局電子閘 門網路資料查明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於104年間持系爭執 行名義對訴外人吳家富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執行事件之扣 押命令、移轉命令已經合法送達被告,被告並未異議,有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在卷可稽。再佐以吳家富自97年11月6日由 被告加入勞保後,迄今均未見有退保情形,亦有吳家富之勞 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可佐,足認訴外人吳家富104年9月1 日至105年11月底止確實對被告具有薪資債權存在。則被告 自上開移轉命令合法送達後,即負有依上開移轉命令,按月 將吳家富在該公司薪資債權3分之1依各移轉命令所載之原告 所可獲之債權比例交付原告之法律上義務。詎被告拒不依上 開移轉命令履行其義務,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給付扣押款。故



而,原告依其計算結果(詳見本院卷第37頁),請求被告給 付扣押款28 ,117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本院核 發之上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28,117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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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酉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