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3069號
TCEV,105,中小,3069,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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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0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敏中
被   告 傅敬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48元,其中新臺幣15,269元自民國10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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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