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雲、謝順期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6
分之21)、二林鎮犁頭厝段71-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
之1)及二林鎮犁頭厝段1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
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之土地或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或建號全部),及上揭3筆不動產之歷
次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謝清住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01年5月9日(權狀字
號:101二資字第004358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
料(含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
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五、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調提出本件被繼承人謝清住
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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