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處罰人 王文熙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
月14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78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5年12月5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050007597號罰
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熙易處拘留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王文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78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處分書及執行通知 單均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王文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為經本 院於105年9月14日以105年度中秩字第78號裁定裁處罰鍰1,0 00元,並於105年11月3日確定。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單於10 5年11月16日作成,並於105年11月28日送達被處罰人親自收 受,被處罰人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日起10 日即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05年12月8日前完納,惟被處罰 人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聲請機關提出之本院105年度中秩 字第78號裁定及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 卷可稽,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 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1,000元,依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1日 。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