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5年度,92號
TCEM,105,中秩,92,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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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蕭文華
      王皓銘
      林景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 年10月18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4004452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蕭文華王皓銘林景銘於民 國105 年9 月12日凌晨2 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飛飛卡拉OK店),於喝酒聊天過程中發生嫌隙而互相鬥 毆,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依法移 送裁處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 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法分則編分為妨害安寧秩序、 善良風俗、公務及侵害個人身體財產等四章,類型繁多、鉅 細靡遺,構成要件與刑事法律屢有競合、重疊,惟社維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警 察法第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可見本法在規範 屬於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度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違序行 為,倘形式上雖符合本法構成要件,惟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 律,由於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相關程序亦較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之要求,警察機關即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 。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 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 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亦揭 示此基本原則。
三、次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 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 。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 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



281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另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法第92條亦有明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6 款規 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依卷 附被移送人蕭文華王皓銘及證人之警詢筆錄、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蕭文華林景銘受傷照片及診斷證明書等件, 雖足資認定被移送人蕭文華林景銘王皓銘確有互相鬥毆 行為,惟渠等因此受有傷害,而依上開說明,除非已未能經 合法告訴而無法追究刑責,否則尚不得遽予援引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予以處罰,以避免有一事二罰之虞。 再本件被移送人林景銘蕭文華於互相鬥毆行為後受有傷害 ,且被移送人林景銘已對被移送人蕭文華王皓銘提出刑事 傷害告訴,目前由檢察官偵辦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傳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調取105 年度偵字第28289 刑事案卷核閱屬實; 另被移送人蕭文華亦已於105 年11月21日對被移送人林景銘 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此有刑事陳報狀及蓋用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收狀戳章之刑事告訴狀、照片等在卷可按,則就 被移送人林景銘蕭文華王皓銘所違反之事實,自應移送 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是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林景銘蕭文華王皓銘所為,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 移送至本院裁處,容有錯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 用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6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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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