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宏志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書證﹝僅須提
出影本﹞均1式3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
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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