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詹永茂
訴訟代理人 汪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新即三原色專業照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7,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