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定地訴訟代理人 洪豐玉被 上訴人 洪允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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