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5號
KMDV,105,簡上,5,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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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定地
訴訟代理人 洪豐玉
被 上訴人 洪允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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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