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19號
KMDV,105,司促,1419,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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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秋彭(原名王禕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壹佰玖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禕帄於民國92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2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95年6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22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11,06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債務人王禕帄於83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95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308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14,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王禕帄 456│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53,200元 │0000000000│月18日起  │月31日止  │       │
│  │     │307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王禕帄 552│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2,995元 │0000000000│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     │806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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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