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秋彭(原名王禕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壹佰玖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禕帄於民國92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2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95年6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22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11,06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債務人王禕帄於83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95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308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14,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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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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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王禕帄 456│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53,200元 │0000000000│月18日起 │月31日止 │ │
│ │ │307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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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王禕帄 552│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2,995元 │0000000000│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 │806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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