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4號
KMDV,105,司促,1344,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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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債 務 人 鄭舒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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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