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被 告 馮壽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就被告馮壽元部分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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