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余炳元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蕭名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