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51號
CCEV,105,潮補,451,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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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娟陳蘇雪李永靖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
求塗銷之擔保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50萬元,而
擔保標的物之價額為118,600 元(計算式:面積29.65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4,000 元/ 平方公尺×=118,600 ,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供擔保物之價額顯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應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6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向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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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