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建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之姓名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是原告起
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有
原告姓名、被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限原告於上
開補正期限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