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47號
CCEV,105,潮補,447,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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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建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之姓名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是原告起
  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有
  原告姓名、被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限原告於上
  開補正期限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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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