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31號
CCEV,105,潮補,431,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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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楊卓宜
被   告 楊秀雄
      楊榮明
      楊吳瑞草
      楊秀珠
      楊朝家
      楊朝清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秀琴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被   告 楊承昊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上開原告與被告楊秀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鄉○○段○○○段000地號土
地於民國10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4,200元、面積為155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
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3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000元(計算式:
4200×155×1/3=21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撤回對被告楊永良之起訴,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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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