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開原告與被告沙比漾企業社即賴震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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