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29號
CCEV,105,潮補,429,201612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開原告與被告沙比漾企業社賴震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1/1頁


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