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5年度,88號
CCEV,105,潮簡,88,20161212,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賴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元【計算式:(0.07+ 0.07)75=
1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