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5年度,510號
SDEV,105,沙簡,510,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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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510號
原 告 黃選如
原 告 張素誠
原告與被告張基超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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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