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家芳即連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4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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