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5年度,464號
SDEV,105,沙小,464,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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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原   告 謝慶泉即尚鼎企業社
被   告 伸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梅
訴訟代理人 廖紘志
訴訟代理人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6日向原告點2名工人 曾健榮王萬發至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弄00號, 再由被告外派至指定地點工作,隔日工人卻未至原告公司上 班。105年7月1日上午,原告至被告公司搜證、拍照、錄影 ,確實發現曾健榮王萬發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已違反合 約內容第2項約定:「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本公司,或 離職三個月內之員工,違反此規定,願依合約罰款新台幣( 伍萬元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5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於105年6月26日曾叫原告派遣2名工人 曾健榮王萬發,並於當日付清派遣人員費用,之後就未曾 再叫或錄用原告員工至被告公司工作,而訴外人曾健榮係鑫 八永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並非被告員工等語置辯,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 有本件違約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應由 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對此,原告固提出光碟為證,惟 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光碟,結果為:「壹、錄音檔部分: 一、電話錄音檔:原告:黃小姐,我這邊尚鼎人力,之前你 是不是有向我叫兩個工?黃小姐即被告:嘿,對阿,很久之 前。ㄟ,七、六月...原告:上禮拜五啦。黃小姐即被告: 上禮拜五嗎?原告:6月26日啦。黃小姐即被告:6月26日歐 。原告:我現在請教你一下,他們有去你那裏做嗎?黃小姐



即被告:沒有。我這裡現在沒得做,因為之前下雨,沒辦法 做。原告:他們沒有私底下跑去你那邊做嗎?黃小姐即被告 :沒有。原告:你知不知道派單上面有寫不能跟我們拉工人 去做?你知道嗎?黃小姐即被告:有阿,有看到上面有寫。 原告:你知道有寫ㄏㄡ,因為他們好幾天沒來了,才想說是 不是他們跑去你那邊做,所以打電話給你問一下。黃小姐即 被告:沒有啦。二、原告與一男人對話錄音檔:男人:他問 我說,你一天多少錢,我就跟他說一千,他就說加幾百元? 原告:幾百?男人:兩三百吧。原告:兩百就兩百,三佰就 三百。男人:不然好啦,三百。原告:然後叫你來公司?男 人:嘿阿。我現在是要怎樣跟你說。我那天聽到的是這樣。 就像條仔說的,如果一天可以加個兩三百。原告:你明天還 要去哪裡做?要去伸港嗎?男人:我知道的就是這樣,你要 問的我也是這樣跟你說。原告:那阿榮呢?男人:對不對? 他都推給我,他在旁邊怎麼不敢說?原告:老闆有跟你拉就 對啦?意思是老闆跟你處理對嗎?男人:人家用金錢誘惑啊 ?原告:你被人家誘惑去?男人:我又沒有說謊。原告:你 難道不知道遊戲規則?你之前就一次了。男人:哪有?原告 :在我大哥那之前就一次了。男人:那不是啦。原告:你把 剛才說的話再說一次我聽聽看。我聽看看有沒有不同。那天 上班完,老闆怎麼跟你說的?男人:他就來問啦,你一天多 少錢,我說一天一千。原告:他說什麼?男人:他說多兩三 百,事實就是這樣。原告:看你要不要去,對不對?你去做 幾天了?男人:不要再說幾天了,你也知道啊。我這樣說難 道不是事實,第一次跟第二次講的都是屬實。原告:阿榮也 是跟你去就對了?男人:什麼跟我?貳、錄影檔部分:一、 照片裡有兩個男人站在路口房屋前。二、錄影畫面一:有兩 個男人站在巷內路口房屋前,車內錄影之人說:「7點43分 ,7月1日,兩個在那裏等待業主」。三、錄影畫面二:畫面 裡有三個男人,一個女人。四、錄影畫面三:畫面裡是一台 小貨車左方,看不到車內之人,只看到部分車號。五、錄影 畫面四:超車後拍到小貨車車內的兩個男人,畫面晃動,不 知道是誰。」,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本 件違約之事實,況依被告所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 月22日保費簡職字第10530844270號函所示,訴外人曾健榮 係於105年7月5日由訴外人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申報加保而 為該公司員工,而非被告公司員工。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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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