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5年度,40號
CDEV,105,橋司調,40,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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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孫錦華
相 對 人 黃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 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向相對人黃俊清終止 系爭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579建 號建物之借名登記關係,再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請求相對人黃俊清將上開系爭土地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孫 錦華所有,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 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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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