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611號
TYEV,105,桃補,61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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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CONTECK
CO. ,LT D . 、陳玉盞李秀蘭竣晟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59,193 元(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19,386.31元,按以
起訴時即105 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32
.177為據,換算為上開新臺幣),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0,38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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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