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羅姍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登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090
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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