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吳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黃碧鳳、詹宸壽、詹勳圍、詹勳清、詹宇雯(
均為詹貴燈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67,7
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