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676號
TYEV,105,桃小,1676,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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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何家誼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被   告 吳仁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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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