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5年度,43號
TYEV,105,桃勞簡,43,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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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陳韋勳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摩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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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