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范沛瀠
被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以105 年度桃救字第34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2月2 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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