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呂誠萬
聲 請 人 呂誠福
聲 請 人 呂誠章
聲 請 人 呂春龍
聲請人 兼
共同代理人 呂誠敬
相 對 人 呂姓聖母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份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欄中關於「第三人呂德義」、「呂石與呂石現應為同一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呂德意」、「呂現與呂石現應為同一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