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57號原 告 林淑輝訴訟代理人 陳姍姍被 告 石秋香兼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羅友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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