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043號
TYEV,104,桃簡,1043,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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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素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
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0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
95元(415,005 -355,410 =59,595),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
1,5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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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