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60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郭春美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郭良榮等人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被告郭良榮、郭武德、郭乾、郭林寬、郭萬讚、郭燕、郭冊、郭鶴、郭玉川、郭長、郭新恭、郭存平、郭安宗、郭瑞堂、郭智安、郭德樟、郭勝男、郭德文、郭聲發、郭嘉壁、郭秋冷、郭老粽、郭水法、郭進雄、郭錦旺、郭國雄、郭明融、郭明彰、郭明富、郭連興、郭連財、郭連得、郭品宏、郭錦城、郭鴻泰、蔡家祥、郭王順、郭朝日、林玲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被告已死亡,除提出除戶謄本外,應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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