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63號
原 告 梁棟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