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5年度,347號
SYEV,105,營小,347,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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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營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被   告 洪嘉誠即洪秋雄即洪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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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