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380號
PCEV,105,板簡,2380,201612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周冠孝
被   告 劉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 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6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欠缺訴訟要件,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