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萬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雄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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