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合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桃
訴訟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
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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