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376號
PCEV,105,板簡,2376,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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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合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桃
訴訟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
  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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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