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763號
PCEV,105,板小,2763,201612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7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趙莉玉(Raphin Kruarod)即趙介慶之繼承人
      莊月花即趙介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介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介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趙介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趙介慶積欠現金卡借款新臺幣(下同)50,900元,及其中50,000元自民國92年2月21日起至92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積欠信用卡簽帳款32,652元,及其中29,160元自民國92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被繼承人趙介慶於92年3月16日死亡,被告趙莉玉、莊月花為趙介慶之繼承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信用卡相關查詢暨歷史帳單、本院97年12月18日板院輔家科春潁字第089647號函、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信用卡雙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