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唐啓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家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