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5年度,66號
PCEV,105,板勞簡,66,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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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吳春生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翊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二、被告吳振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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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