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5年度,61號
PCEV,105,板勞小,61,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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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李文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學議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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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