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易字,105年度,27號
PCEM,105,板秩易,2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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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易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呂晟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5年6
月30日105年度板秩字第48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
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5年10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
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晟維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呂晟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刑事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並提出罰鍰易以 拘留聲請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按罰鍰 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執行通知書載有「受處罰鍰者,應於本通知書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又經聲 請機關於民國105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戶籍地址及 居所地一節,有該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相片各1件在卷 可稽,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2條關於 送達文書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以本件 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日為105年9月21日,而被移送人迄於10 5年10月1日止均未經被處罰人完納,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為15,000元,其罰 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已逾5日,應以罰鍰 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被處罰人呂晟維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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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