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203號
PCEM,105,板秩,203,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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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0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林嘉玫
被移送人  翁韶聰
被移送人  鄭力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532586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玫翁韶聰鄭力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嘉玫翁韶聰鄭力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19日2時55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霸味薑母鴨)。(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嘉玫翁韶聰鄭力嘉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 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林嘉玫翁韶聰鄭力嘉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 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均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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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