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1565號
TPAA,105,裁,1565,201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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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65號
抗 告 人 黃素梅
黃銀俊
黃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有關保險事務提起抗告事件,
為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 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抗告程序,抗告法院僅 係就原審之程序裁定為審查,並不就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為判 決,抗告人更不得為訴之追加。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05年9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 292號原裁定,提起抗告,並具狀追加臺灣高等法院、邱治 賢、游周碧雲、游茂宣為被告,惟抗告人係於提起抗告時始 追加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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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