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1564號
TPAA,105,裁,1564,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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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64號
抗 告 人 黃素梅
黃銀俊
黃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 原審法院民國105年7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向原 審法院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5年8月 1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 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復提起本件抗告,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就訴訟實體事項所為爭 執,本院即無再予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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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