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借款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1470號
TPSV,105,台聲,1470,2016122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建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
度抗字第三一五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就該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關於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雖以伊經濟已陷入困境,請准訴訟救助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資料未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六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