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1416號
TPSV,105,台聲,1416,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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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楊中文
      簡秀霞
      簡惠秋
      簡秀銀
      簡秀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秀貴(即簡智裕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返還土
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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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