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1411號
TPSV,105,台聲,1411,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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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芷雲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六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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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